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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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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产交易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3%

  本报综合消息 广东省物价局公布《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中介代理的收费标准为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目前,二手楼中介收费标准按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通知》执行。原文件规定,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在此次复函中,省物价部门明确该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据了解,目前东莞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服务,大多数公司收取房款2.5%的佣金,只有少数知名公司收取的佣金达到房屋交易款的3%。

  “房地产中介应成为专业性强的行业,应争取合理的收费,获得应有的报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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