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莹遭遇性侵犯之后,她的父母和嫌疑人之间的谈判从15万元赔偿款开始——我们已经不用怀疑,小莹的精神损害与人性尊严遭到了怎样的践踏,以至于用多少经济赔偿都无法弥补。但我们不妨做一下最坏的想象:如果双方最终达成了15万元赔偿款的协议,那事件的发展可能导致更坏的地步。(见今日A03《强奸干女立下字据想私了》)
我们当然可以拿出道德优势论来斥责这种价值选择。但是,如果小莹遭遇性侵犯的事实最终被认定,我们将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小莹精神补偿的公共救济制度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小莹的精神损失经济赔偿请求,在司法运作中很有可能不会满足。而对于性侵犯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不只是身体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害人在受到侵犯后,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在法律责任追究层面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在这一种现实的背后,对嫌疑人施加的刑事制裁,依然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当下的社会公共救济制度显然作用有限。
我们有很多理由相信,小莹的父母承受着太多的痛楚,但他们也必定有着更多的对未来生活的现实考虑。当道德和情感的力量屈服于现实生态,选择经济赔偿谈判,似乎是一个自然的选择——尽管这样的选择,已经开始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随时会坠入道德陷阱。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以前一直局限于“加强性教育”等一些软环境的建设。但面对日趋增多的儿童性侵犯事件,公共救济机制的刚性构建也必须考量。这甚至要成为立法和司法层面更加重视的议题。